一、案件基本情况
案情简介:徐某,男,因涉嫌
盗窃罪被刑事拘留。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采用多种方式盗窃仓库内物品,前后共计20多次;盗窃物品包括送货单、香烟、饮料等零售品,盗窃财物后,徐某使用被害人的车辆,将物品运输到各零售店销账,销售价值共计近6万元。
二、辩护开展过程
(一)接受委托,律师积极会见
徐某于刑拘期间,其家属曾电话咨询智豪律师事务所相关事项,出于对智豪刑辩团队专业化的信任,前往律师事务所进一步咨询,并于当日签订委托合同。承办律师在接受委托后,于当天下午会见徐某,询问当事人的诉求并告知徐某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所具备的权利。
(二)团队讨论,制定辩护策略
经过多次会见、认真阅读笔录、与检察机关积极沟通等多个环节后,承办律师整合当事人意见、起诉意见书、言词证据、文书证据等资料,总结相关争议并提交全所律师集体讨论,最终得出以下辩护策略:
1.关于盗窃次数,指控不成立。徐某多次笔录供述的盗窃事实之间均有重复。另外,关于徐某盗窃次数只有徐某一人的供述能够证实,该证据系孤证。
2.指控中认定的部分盗窃数额不成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徐某任职期间的行为系利用职务便利,因金额较小未达到
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所以这部分数额应扣除在盗窃之外;其二,销售金额并非为盗窃金额,盗窃金额应当严格按照《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予以认定。关于销售金额的认定,在被告人供述与证人证言之间存在矛盾,应该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定较低的数额。其三,部分物品进行了价格鉴定,鉴定的物品中,检材与案件并无必然的关联性,不能排除鉴定物品与盗窃物品非同一物品的可能,顾鉴定意见不能采信。
3.徐某具有如下减轻处罚的情节:如实供述其犯罪情节;对被害人积极退赃、赔偿,并获得被害人谅解;系初犯、偶犯,平时表现良好。
(三)申请取保,徐某暂获自由
辩护人基于以上情况,在审查逮捕阶段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书和
取保候审申请书。检察机关采纳辩护人所提的法律意见,认为对徐某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完全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取保候审的规定,决定对徐某采取取保候审。在智豪律师的争取下,徐某重新获得自由。
(四)法院宣判,当事人终获缓
法院首先对被告人送货期间将货物占为己有的行为性质、盗窃次数、盗窃数额等案件事实进行评价,在此环节完全采纳智豪律师的辩护意见;量刑环节,法院亦采纳智豪律师的意见,认定被告人如实供述、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从轻处罚的情节。综上,对智豪律师提出适用缓刑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最终判决如下:
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三、律师办案总结
本案被告人徐某具有“多次盗窃”加重情节,且起诉书认定数额较大,但智豪律师秉持“智者无畏、毫厘必争”的办案理念,从大量证据材料中发现关键疑点,并经团队讨论制定出详细可行的辩护方案。办案过程中,智豪律师尽最大努力为当事人争取最大范围内的合法利益,首先为本案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使当事人重获自由;之后进一步收集案内外材料,证明当事人的人身危险性较小,最终判处缓刑!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