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刘某,男,汉族,初中文化,2016年*月9日因涉嫌
盗窃罪被刑事拘留。
2012年*月17日,刘某与其侄子王某相约从A地前往B地盗窃,二人来到B地一洗脚城,由刘某望风、王某实施具体的盗窃行为。王某盗窃成功后将赃物交由刘某,刘某则携带赃物逃离现场并带回A地。2016年*月8日刘某在广东被公安民警抓获。其在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相关事实。
智豪律师介入:
刘某家属在得知其被刑事拘留,后经朋友介绍来到智豪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得知智豪律师事务所在办理类似案件上有很多成功的案例,且经验丰富,立即决定委托智豪律师为刘其提供辩护。
律师开展工作:
委托当日,智豪律师即前往
看守所会见,了解案件基本情况。从刘某在案件过程望风、分得的赃款,犯意的提起,到案的情况。刘某本人对该罪的认识,对刘某进行了详细的询问与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解释。并从对案件细节深入研究,并就此为其争取
取保候审。
团队讨论:
智豪律师主要就刘某是否可能被取保候审提交了团队讨论。
具体辩护思路:
1、被告人系自首到案,根据刑法第67条的相关规定,具有法定从轻情节。
2、被告人在整个案件过程中,是受他人邀约参与,没有实施具体的盗窃行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只是望风和转移了赃物,也不负责销赃和分配赃款,且分得的赃款较少,因此作用地位较轻,是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3、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认罪认罚从规制度》的相关规定,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4、被告人是初犯、偶犯,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5、本案基本证据已经收集完毕,不至会发生串供或打击报复证人的可能,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案件结果:成功取保
相关法律链接: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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