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源: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XX)辽XX刑初XX号
公诉机关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男。因涉嫌
盗窃罪,于20XX年11月1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
取保候审。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沈和检刑诉〔20XX〕4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于20XX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XX年11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吴某翻越房门进入沈阳市和平区某仓库内,在货架上盗走荷花香烟2条、中华香烟2条、长城香烟1条、南京香烟1条、王冠雪茄1盒。经鉴定,此次被盗香烟价格总计人民币2640元。
2.20XX年11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吴某再次翻越房门进入上述地点,在货架上盗得555香烟2条、南京香烟2条、南京十二钗薄荷香烟1条。经鉴定,此次被盗香烟价格总计人民币1020元。被害人赵某通过现场监控发现有人进入仓库后报警,相关机关到达现场将被告人吴某当场抓获,并在被告人吴某租住的沈阳市和平区XX房间内查扣之前被盗的香烟。被盗香烟已发还被害人赵某。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基本一致。
另查明,案发后,被盗香烟已被返还给被害人赵某,被告人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被告人吴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且能认罪认罚,上述事实,有被害人赵某的陈述,现场指认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监控视频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定单信息,检验报告、核价表,案件来源、抓捕经过,人口信息表、电话查询记录,被告人吴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故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吴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能认罪认罚,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能积极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故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整,依法上缴国库。
【盗窃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多次盗窃,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盗窃数额确定量刑起点,盗窃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盗窃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加重情节:
(1)对于累犯,应当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轻重等情况,增加基准刑的10%-40%,一般不少于3个月。
(2)对于有前科的,综合考虑前科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处罚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前科犯罪为过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
(3)对于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犯罪的严重程度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对于在重大自然灾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故意犯罪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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