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源:平阳县人民法院,(20XX)浙XX刑初XX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饶某,女。因涉嫌犯
盗窃罪于20XX年3月25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平阳县
看守所。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温平检刑诉(20XX)2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饶某犯盗窃罪,于20XX年5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饶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XX年3月2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饶某在平阳县XX号门口,将李某1放置该处的一个铁制引导轮盗走,后以废品形式销赃。
同月23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饶某在平阳县XX号门口,将李某1放置该处门口一个铁制工具架盗走,后以废品形式销赃。
同月25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饶某再次到平阳县XX号门口实施盗窃时,被李某2发现后扭送至××机关。
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饶某的供述,失主李某1的陈述,证人李某2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照片,不予受理通知书,监控视频,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饶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被告人饶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饶某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饶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责令退赔。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饶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XX年3月25日起至20XX年7月24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饶某退赔铁制引导轮和铁制工具架各一个,返还给失主李某1。
【盗窃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多次盗窃,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盗窃数额确定量刑起点,盗窃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盗窃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加重情节:
(1)对于累犯,应当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轻重等情况,增加基准刑的10%-40%,一般不少于3个月。
(2)对于有前科的,综合考虑前科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处罚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前科犯罪为过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
(3)对于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犯罪的严重程度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对于在重大自然灾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故意犯罪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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