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曹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曹某某(绰号曹某某),男,1992年2月17日出生于河南省睢县。
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9日被睢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23日经睢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睢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睢县看守所
睢县人民检察院以睢检刑诉(201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曹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8月17日夜,被告人曹某某跳墙进入城郊乡赵广庄村芦XX家中代销点内,盗窃现金1100余元和几盒香烟。
 
2010年12月9日,曹某某向睢县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芦XX、赵XX的陈述;证人芦一X的证言;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
 
据此,本案事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曹某某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结合被告人曹某某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态度以及盗窃数额,根据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三十八条  、第五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曹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