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新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第三百五十一条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告人陈某甲,男,194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91944********,汉族,小学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新县**街道**村**组,现住新县**街道**村**组。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经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5月19日被监视居住;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7月7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信阳市新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于2017年春季在新县金兰山街道办事处金兰村陈湾组其自家门前路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经新县林业局林业科学研究所鉴定,被告人陈某甲所种植物为罂粟苗木,共计845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现场铲除笔录;2.证人陈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铲除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明知是罂粟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苗木845株,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扶德利
代检察员:金若兰
2017年8月1日
来源: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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