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临泉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第三百五十一条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告人郭某某,女,194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40********,汉族,文盲,农民,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镇**村**号。被告人郭某某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5年4月27日被临泉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5月15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15年6月26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2015年7月2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种麦时,被告人郭某某在其位于临泉县**镇**村**号住处的屋后,种植罂粟。2015年4月17日,被临泉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当面清点,被查获的罂粟共计6204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马某甲、马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非法种植罂粟6204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案发时已满七十五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许明
2015年9月6日
来源:安徽省人民检查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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