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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管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荣昌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管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31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重庆市荣昌区人,住重庆市荣昌区**皮革厂**栋**单元(户籍所在地重庆市荣昌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6月15日被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管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15日凌晨,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民警对被告人管某某位于重庆市荣昌区**街道**皮革厂**栋**单元的房屋进行搜查,经搜查,从该房屋KTV室内搜出管某某放置的5包甲基苯丙胺(冰毒)疑似物和2包甲基苯丙胺混合疑似物(俗称“麻古”),共计净重10.82克;从房屋工具房的铁皮桶内搜出管某某放置的1包甲基苯丙胺疑似物,净重3.25克。
经鉴定,从上述查获的甲基苯丙胺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上述查获的甲基苯丙胺混合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
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毒品均系其所有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毒品照片等物证;
2. 收据、户籍资料等书证;
3. 证人曾某某、秦某某的证言;
4. 被告人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物证检验报告;
6. 辨认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某某明知是甲基苯丙胺,而非法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管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晓丽   
2017年7月12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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