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甲贩卖毒品罪具有立功情节,从轻或减轻处罚
-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
- 2017-10-23
- 立功 贩卖毒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施检公诉刑诉〔2017〕45号
被告人杨甲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批准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施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2017年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8月20日左右的一天15时许,被告人杨甲在施甸县**镇***村委会***的河边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贩卖给杨某乙5粒“881”型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约0.5克。当日16时许,杨甲再次在施甸县**镇***村委会**寨子中间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贩卖给杨某乙4粒“881”型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约0.4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7.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甲以牟利为目的,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杨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分享到: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