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条文: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据此,贩卖毒品罪是指贩卖毒品的行为,只要是贩卖毒品,即构成贩卖毒品罪。
泉检诉刑诉〔2017〕40号
被告人杨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21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16年9月23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0月27日经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2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2017年1月26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9日至16日,被告人杨某通过微信及微店,采取网上交易的方式分三次从“冰麻勇”(微信名)处购买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17.5克。2016年9月间,被告人杨某在徐州市泉山区**小区分四次向芈某某出售冰毒共计约3克。分述如下:
1.2016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杨某在徐州市泉山区**小区内,以600元的价格向芈某某出售冰毒约1克;
2.2016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杨某在徐州市泉山区**小区内,以300元的价格向芈某某出售冰毒约0.5克;
3.2016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杨某在徐州市泉山区**小区内,以300元的价格向芈某某出售冰毒约0.5克;
4.2016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杨某在徐州市泉山区**小区内,以600元的价格向芈某某出售冰毒约1克;
2016年9月20日,民警在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黄山圆盘道将被告人杨某抓获,从其身上搜出白色晶体2包,次日从其家中搜出白色晶体2包,类似大麻物品一包,经称重及毒品鉴定,上述4包白色晶体合计净重7.35克,均含甲基苯丙胺成份,上述大麻物品净重6.6克,含有大麻酚、四氢大麻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截图、微店交易截图等书证;
2.证人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的供述与辩解;
4.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毒品鉴定意见书;
5.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奎山派出所制作的搜查、辨认、称重笔录,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网安大队制作的电子证据检查笔录;
6.杨某手机微信聊天记录及语音等电子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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