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谭某某,男,汉族,1964年4月24日出生于湖北省崇阳县,初中文化,崇阳县天城建筑工程公司项目经理,住本县。
2015年11月24日因本案被
取保候审。
崇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崇检公诉刑诉(2015)2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犯串通投标罪,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崇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起诉指控,2014年9月,崇阳县白霓镇公租房工程进行公开招标。
被告人谭某某获知此信息后,到崇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崇阳县天城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天城公司”)的名义报名投标。
为达到中标的目的,被告人谭某某与崇阳县润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茂峰相互串通,以其公司的名义报名投标,并支付润扬公司4000元的资料费,替该公司垫付70000元的投标保证金,谭某某成为润扬公司的实际投标人。
天城、润扬公司均成为候选中标人。
谭某某后将自己拟定好的标价报给润扬公司封标投标。
2014年9月18日,谭某某所在的天城公司以3648000元钱的标价中标。
针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谭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特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同时查明,2015年11月17日,被告人谭某某到崇阳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有证人杨茂峰、赵澎易、胡火军、郭正榜等人的证言,到案经过,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谭某某亦无异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价,损害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谭某某犯罪后投案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三条 、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
第五十二条 、
第七十二条 、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谭某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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