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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郑某某串通投标案

  •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
  • 2018-07-16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城检公诉刑诉〔2018〕209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7001962********,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出生地湖北省鄂州市,住鄂州市**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组。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7年7月19日被鄂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经鄂州市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鄂州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鄂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7年11月27日向鄂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鄂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1月30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8年1月2日至2月2日、自2018年2月9日至3月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8年1月1日至1月15日、自2018年4月9日至4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年初,鄂州市**学校学生公寓工程BT项目向社会公开招标,被告人郑某某和叶某某(另案处理)为了能承接该项目,商议借用多家公司资质对该项目进行围标。后郑某某借用湖北**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湖北长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鄂州市*甲建筑工程公司、鄂州市*乙建筑工程公司等七家公司资质参与投标,叶某某安排人员编制上述公司的商务标并支付借用资质的管理费等。同年3月5日,该项目开标,湖北**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项目金额人民币1727.628788万元。

2013年10月底,鄂州**学院实训中心BT项目向社会公开招标,被告人郑某某和叶某某、洪某甲、洪某乙(均另案处理)为了能承接该项目,商议借用多家公司资质对该项目进行围标。后郑某某借用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九江市**建筑工程公司三家公司资质、洪某甲借用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资质参与投标,洪某乙支付借用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资质的管理费、投标保证金等,叶某某安排人员编制上述公司的商务标并支付借用资质的管理费等。同年11月20日,该项目开标,**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项目金额人民币493.02408万元。

2013年11月底,鄂州职业大学汽车工程实训中心项目(一期)工程向社会公开招标,被告人郑某某和叶某某、洪某甲、洪某乙为了能承接该项目,商议借用多家公司资质对该项目进行围标。后郑某某借用湖北震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九江市**建筑工程公司、湖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鄂州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六家公司资质、洪某甲借用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资质参与投标,洪某乙支付借用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资质的管理费、投标保证金等,叶某某安排人员编制上述公司的商务标并支付借用资质的管理费等。同年12月20日,该项目开标,湖北震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项目金额人民币396.454641万元。

2014年1月底,鄂州职业大学汽车工程实训中心项目(二期)工程向社会公开招标,被告人郑某某和叶某某、洪某甲、洪某乙为了能承接该项目,商议借用多家公司资质对该项目进行围标。后郑某某借用湖北**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鄂州市石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鄂州市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资质参与投标,叶某某安排人员编制上述公司的商务标并支付借用资质的管理费等。同年2月26日,该项目开标,湖北**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项目金额人民币2123.5992万元。

被告人郑某某于2017年7月18日向鄂州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表、到案经过、工程招标公告、鄂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定标报告、中标通知书、湖北省建筑施工合同等书证;2.证人叶某某、洪某乙、洪某甲、刘某甲、尹某某、汪某某、申某某、韩某某、吴某甲、肖某某、李某某、范某某、刘某乙、吴某乙等人的证言;3.证人夏某某的辨认笔录;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董洁琼   

2018年4月22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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