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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姜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

被告人姜某某,男,1979年出生,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2012年4月27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信用卡诈骗罪取保候审,2013年11月5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烟台市看守所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烟莱检公刑诉(2014)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儒出庭支持公诉。
 
现已审理终结。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职务侵占罪
 
被告人姜某某于2009年5月,利用其在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负责理赔的职务便利,篡改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的保险理赔材料,将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付给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的保险理赔款82612.06元汇入其控制的付某某的工商银行账户中,将该笔理赔款据为己有。
 
案发后,被告人姜某某于2012年4月28日将该笔赔偿款退还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二.信用卡诈骗罪
 
被告人姜某某于2009年2月、5月,使用虚假的付某某的身份信息,分别办理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各一张,截至2011年1月21日,共透支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本金7979.5元,截至2010年12月14日,共透支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本金19935.93元。
 
被告人姜某某于2009年5月,冒用郑某某的身份信息,办理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一张,截至2010年12月26日共透支本金9776.86元。
 
被告人姜某某于2009年,以其朋友武某某名义办理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各一张用于个人使用,截至2011年1月,共透支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本金9887元,透支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本金19904.93元,经银行多次催收后仍未归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赵某某、付某某、王某某、郑某某、武某某、陈某某、纪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书、正式入职人员登记表、退款收据、涉案信用卡账户明细、信用卡申请材料复印件、账户催收历史记录、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伪造理赔材料的方式,将本单位应支付给被保险人的保险理赔款套出并存入自己控制的账户,占有时间较长,期间多次更换工作亦未向原单位汇报,直到案发后才全部退还上述款项,主观占为己有目的明显,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使用以虚假身份证明骗取的信用卡,数额较大,恶意透支信用卡,拒不返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检察院的相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
 
被告人姜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本人犯罪事实,当庭亦表示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能将侵占款项全部退还单位,部分退还信用卡发卡行本息损失,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百七十一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姜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5日起至2017年11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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