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检公一刑不诉〔2017〕1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甲,男,2016年3月2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原广州市公安局萝岗区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16年4月28日因涉嫌窝藏罪经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陈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甲涉嫌窝藏罪,于2016年6月27日移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2016年7月6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因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6年8月20日、2016年11月2日先后二次退回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6年12月1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3月22日14时许,犯罪嫌疑人方某乙得知其贩毒行为可能败露,为准备逃跑,遂联系被不起诉人方某甲,要求方某甲向其提供资金帮助其逃跑。后公安人员至本市X区X路X街X巷X号X公寓X栋X房抓捕犯罪嫌疑人方某乙时,被不起诉人方某甲向民警隐瞒方某乙的逃跑方向,并丢弃了方某乙吸毒的工具。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认定方某甲构成窝藏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文章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分享到: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