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检公诉刑诉〔2017〕524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2017年10月23日被费县公安局
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乙,男, 2017年10月24日被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涉嫌窝藏罪,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明知X县X镇X村的周某丙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可能构成犯罪,仍合谋安排周某丙乘坐被告人周某乙驾驶的鲁******号轿车逃离现场。
2017年10月,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先后到X县**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抓获经过;(2017)鲁1325刑初473号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姚某某、周某丙、李X鹏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的供述;监控视频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帮助其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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