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蛟河市人民检察院对涉嫌窝藏罪的车某某提起公诉

蛟检刑检刑诉〔2017〕238号  
   
被告人车某某,男性,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19日被蛟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现因涉嫌犯窝藏罪,于2017年6月1日被蛟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蛟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车某某涉嫌窝藏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刘某某(已起诉)在蛟河市**区内采用砸车后侧三角玻璃将手伸进车内打开车锁的方法盗窃作案17起,盗窃现金861.00元,盗窃物品价值2,292.00元。2017年4月19日20时许,刘某某到蛟河市**街**楼**单元**室被告人车某某家,刘某某告诉车某某兜里没有钱,出去“整车”去,车某某明知刘某某要去盗窃财物,在刘某某返回其家中时,为其提供藏匿住所。2017年4月20日23时许,刘某某再次表示要去**区“整车”,车某某在刘某某盗窃返回其家中时,再次为其提供藏匿住所,刘某某将盗窃物品藏匿在车某某家中。案发后车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车某某明知刘某某的行为涉嫌犯罪而为其提供隐藏住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文章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