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源: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XX)沪XX刑初XX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因本案于20XX年1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
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XX〕7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XX年4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勤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XX年10月,被告人张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自己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1张(卡号XXXXXXXXXXXXXXX7776)及绑定的手机卡提供给他人使用。经查,20XX年10月,殷某、周某、杨某、王某、段某、贯某等人在网络上被他人骗取钱款,其中人民币102万余元转入上述银行账户内,上述卡内帮助他人支付结算流水已达人民币160万余元。
20XX年11月17日,被告人张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审理中,被告人张某向本院退缴其自述的全部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殷某、周某、杨某、王某、段某、贯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张某的供述、聊天记录、账户基本信息查询、账户明细及光盘、公安机关出具的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表格、抓获经过、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有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退缴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情节,依法可对被告人张某适用缓刑。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规定,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指,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