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源: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20XX)沪XX刑初XX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男。
辩护人蒋某,X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崇检刑诉〔20XX〕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XX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被告人吕某及本院通过上海市崇明区XX中心为其指派的辩护人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XX年9月,被告人吕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通过自己提供银行卡、介绍聂某(另案处理)为他人提供银行卡等物品,并配合刷脸验证服务等方式,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经查,吕某尾号9454的中国银行账户收到上游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汪某、胡某等人转账人民币16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进账流水达81万余元;吕某尾号9492的建设银行账户收到上游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李某、曹某等人转账28万余元,进账流水达96万余元;吕某尾号5676的农业银行账户收到上游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张某转账7.5万元,进账流水达40万余元;聂某尾号3391的邮政银行账户收到上游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周某、伍某等人转账7万余元,进账流水达21万余元;聂某尾号1733的中国银行账户收到上游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马某转账1万元,进账流水达18万余元。
20XX年10月20日,被告人吕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吕某与他人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吕某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鉴于被告人吕某在审理中退出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当庭调整量刑建议为可以对被告人吕某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银行流水、户籍信息、工作情况、相关被害人的报立案材料等,证人汪某、胡某、李某、曹某、张某、周某、伍某、马某、聂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吕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吕某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当庭调整的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以吕某系初某、具有自首情节、积极退出违法所得及预缴罚金、自愿认罪认罚等为由,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审理中,被告人吕某退出违法所得4,000元并预缴罚金3,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之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吕某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当庭调整的量刑建议适当。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管理秩序,综合考虑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吕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退缴在案的人民币四千元发还被害人。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规定,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指,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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