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贪污罪一案起诉书—重庆刑事律师网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系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代理了赵红霞、刘汉刘维系列、厦大教授艳照门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李昌奎、四川送不作为锦旗被拘案、数百件厅处级贪污贿赂案等三千余件刑事辩护案例。专做刑案-----智豪更专业!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023-6156

 
仙检公诉刑诉〔2015〕473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04196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原仙居县**局副局长,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仙居县,住仙居县**小区**幢**。因本案于2014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经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9月23日被依法逮捕,同年11月13日经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12月17日经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两个月,2015年2月11日,经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再次延长羁押期限两个月,现羁押于仙居县看守所

本案由本院反贪部门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贪污罪,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原系仙居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从2007年开始,仙居县**局在其管理的农业补助项目申报过程中,以收取报纸费、申报项目需要开支等为由向项目单位收取10%-20%不等的补助款回扣。2010年开始,仙居县**局领导干部及个别工作人员开始将收回的部分补助款予以私分侵吞。
 
1、2010年年初,仙居县**局向仙居**合作社收回项目补助款4万元人民币,经仙居县**局领导决定,被告人陈某甲同沈某某、应某某、董某某、吴某甲、赵某某、徐某某(均另案处理)将这4万元予以私分,被告人陈某甲个人分得6000元。
 
2、2011年上半年,仙居县**局向仙居县**公司收回项目补助款75000元人民币,经仙居县**局领导决定,被告人陈某甲同沈某某、董某某、吴某甲、赵某某、徐某某、俞某某、吴某乙、朱某某等人将这75000元私分,被告人陈某甲个人分得1万元。
 
3、2011年7月份左右,仙居县**局向仙居县**专业合作社收回项目补助款3万元人民币,经仙居县**局领导决定,被告人陈某甲同沈某某、应某某、董某某、赵某某、徐某某将这3万元人民币予以私分,被告人陈某甲个人分得5000元。
 
4、2012年年底至2013年年初左右,仙居县**局向仙居县**合作社收回项目补助款5万元人民币,经仙居县**局领导决定,被告人陈某甲同杨某甲、董某某、赵某某、徐某某将这5万元予以私分,被告人陈某甲个人分得1万元。
 
5、2013年4月份左右,仙居县**局向仙居**合作社收回项目补助款6万元人民币,后经仙居县**局领导决定,被告人陈某甲同杨某甲、董某某、赵某某、徐某某将其中5万元予以私分,被告人陈某甲个人分得1万元。
 
6、2013年12月左右,仙居县**局向仙居县**合作社收回项目补助款15万元人民币,向台州**公司收回项目补助款10万元人民币,后经仙居县**局领导决定,被告人陈某甲和杨某甲、董某某、赵某某、徐某某将两次收回的共计25万元予以私分,被告人陈某甲个人分得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前科证明、户籍证明、归案经过、项目申报材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翁某某、杨某乙、王某甲、王某乙、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同案沈某某、杨某甲、徐某某、董某某、赵某某等人的某某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49.5万元,被告人陈某甲个人分得9.1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居县人民法院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