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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湾县检公诉刑诉〔2016〕150号
1.被告人蔡某某,男,****年**月**日出生于新疆沙湾县,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23********1819,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原系沙湾县**镇**村村委会主任,户籍所在地新疆塔城地区沙湾县,现住沙湾县**镇**村**巷**号。于2016年10月21日被新疆沙湾县人民检察院
取保候审,现在家。
2.被告人周某某,男,****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扶沟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1********181X,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原系沙湾县**镇**村村委会委员、报账员,户籍所在地新疆塔城地区沙湾县,现住沙湾县**镇**村**巷**号。于2016年10月21日被新疆沙湾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沙湾县检察院反贪部门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周某某涉嫌
贪污罪,于2016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03月至08月,被告人蔡某某、周某某任沙湾县**镇**村村委会主任、报账员,经商量,两人利用协助镇人民政府经手、管理本村农业政策性保险的便利条件,蔡某某私下安排周某某个人出资33625.2元以周某某的名义虚报4003亩棉花政策性农业保险。2014年05月初,**镇发生风灾,被告人蔡某某将以周某某名义虚报的4003亩棉花经**镇农经站报案至人保财险沙湾支公司。05月08日,人保财险沙湾支公司派工作人员前往**镇进行查勘定损时,被告人蔡某某将人保财险公司查勘人员带至**镇**村“石弹坑条田”棉花地进行查勘定损,并将此地块定损情况放在周某某名义虚报的4003亩棉花名下。08月08日,周某某名义虚报的4003亩棉花保险理赔款108000元到位后,蔡某某、周某某二人将此款私分。蔡某某分得保险理赔款50000元,周某某分得理赔款58000元(其中包括周某某个人垫付的投保款33625.2元,个人实际分得保险理赔款24374.8元)。蔡某某系原沙湾县**镇**村村委会主任,周某某系沙湾县**镇**村报账员,两人属村基层组织人员,并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管理国家农业政策性保险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两人利用协助镇人民政府经手、管理本村农业政策性保险的便利条件,采取骗取手段贪污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金108000元,其行为涉嫌贪污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张某某、郑某某、宋某某等18位证人的证言、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在案佐证,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条,可以证实被告人的犯罪行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周某某在任沙湾县**镇**村村委会主任、村报账员期间,两人利用职务便利,私下以周某某个人名义虚报政策性农业保险,并获得农业政策性保险理赔款108000元,二人私分占为己有。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依法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新疆沙湾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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