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马某某,男,回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18年10月12日因涉嫌
诈骗罪、
职务侵占罪被沙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经我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
看守所。
本案由沙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第一次退回沙湾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沙湾县公安局于2019年3月14日补查重报。我院于2019年4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 年7月7日,被告人马某某以沙湾县**镇**村要在石河子143 团大渠上开口子用钱为由,找摆某某、唐某某、马某甲三人在新疆沙湾县农村商业银行**支行共贷款140000元交给被告人马某某后,被告人马某某用于归还个人高利贷借款。案发前,被告人马某某已归还马某甲2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摆某某、唐某某、马某甲的陈述;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现金共计116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马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金铭
2019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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