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18〕55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7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湖北省黄梅县,户籍地湖北省黄梅县**镇**村**组。2017年5月6日因涉嫌贪污罪被本院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本院将案件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管辖。同年9月6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1月至2016年5月,被告人王某某在位于本区**大道**号的“广州开发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担任收费员。期间,其利用经手收取货检公司货检场的客户相关费用并负责开具发票的职务便利,使用收费且开具发票交付给客户后在发票系统上对发票进行作废后再以虚构的小面额发票顶替或对同一客户的发票重复打印后在发票系统上虚构小面额发票掩饰的方式,侵占被害单位货检公司的应收费用与其上交费用之间的差额。经司法会计鉴定,被告人王某某开具的纸质发票金额与对应盖有被告人王某某私章的放行条金额一致的1470份发票中,纸质发票号码对应的发票系统的发票金额的差额为人民币145314元。上述**公司应收的145314元被被告人王某某侵占。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已向被害单位赔偿人民币3万元。
2017年9月6日,被告人王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2.被害单位委托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4.被害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发票、放行条等书证材料;5.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书;6.其他证明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媛媛
2018年5月3日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