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石某某,男,汉族,初中毕业,中共党员,2008年11月至2018年4月任中共社旗县**镇**村支部书记,住社旗县**镇**村*庄。因涉嫌
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8月6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社旗县公安局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
挪用公款罪
2016年2月,社旗县公安局在**镇**村*庄自然村东岗选址建设反恐滤网检查站,需要占地14.7亩。经社旗县公安局、**镇政府、*镇**村委三方商定,按每亩4万元标准补偿被征地农户,其中土地补偿每亩3.7万元,青苗补偿每亩1000元,镇、村两级协调费每亩各1000元。**镇政府要求时任**村党支部书记被告人石某某负责协调征用有关农户承包的土地并负责发放相应征地补偿款工作。2016年3月2日、4月7日,社旗县国库集中支付局向社旗县**镇会计核算中心两次分别拨付检查站征地款30万元和26万元共计56万元,同日,石某某将该款分别领走。
后石某某擅自决定将每亩土地发放补偿款调低,2016年3月至7月,石某某共计给被征用土地的农户李某某等10余户共计发放征用土地和青苗、树木补偿款共计398040元,又以村民黄某某的名义支出征地款25000元、用征地款支村民郭某烟田补助23000元、支计划生育款14000元,以上共计支出460040元。
2016年7月25日,石某某将结余的征地款10万元(99960元外自己添40元)退回郝寨镇会计核算中心。2016年12月27日,石某某以给农户支付征地补偿款为由,向郝寨镇政府申请后又将上述10万元领走,用于其本人看病及日常花费。2018年3月28日,石某某向**镇会计核算中心退还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记账凭证等书证;(2)证人关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二、
贪污罪
(一) 2016年,在发放反恐滤网检查站征地补偿款中,被征用土地农户李某某和宋某某二人因宋某某原来以5000元的价款转让给李某某的0.8亩土地的征地补偿款问题发生纠纷。经被告人石某某从中调解,李某某在其收到的征地补偿款14.43万元中拿出2万元经石某某手交给宋某某,石某某让宋某某以其妻子黄某某的名义出具收到征地款2.5万元(含原先支付的5000元)的收条。后石某某利用其代为发放征地补偿款的职务便利,将该收条下账支出,从中套取征地款2.5万元非法据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记账凭证等书证;(2)证人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二) 2016年,在发放反恐滤网检查站征地补偿款中,被告人石某某个人擅自决定将应发给村民的征地补偿款用于*庄村委归还欠款。石某某让宋某某以*庄村委赔偿村民郭建化肥损失款的名义填写2.3万元支出凭条一张,以石某某垫支2013年社会抚养费的名义填写1.4万元支出凭条一张,石某某将该两张凭条在发放征地补偿款账目中列支。扣除石某某2014年垫支赔偿给村民郭某和张某、张某某烟地化肥损失补偿款共计1.3万元和2013年垫支的社会抚养费1.4万元,石某某将下余1万元非法占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记账凭证等书证;(2)证人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三) 2011年7月,社旗县**镇人民政府分给*庄村10户危房改造指标。*庄村以村民张某某、贾某某、张某某、张某、张某某、王某某、王某某、贾某某、王某某、王某某等10户村民的名义上报了危房改造申请材料。经上级审批同意并拨付10户危房改造资金每户6000元共计6万元。2012年1月21日,**镇村建中心将国家拨付的危房改造资金6万元交付给给石某某,委托其代为发放。石某某收到该款后,给村民张某某危房改造资金6000元,给村民贾某某和张某和每户建房一间共计支出1.2万元,其余4.2万元个人非法占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记账凭证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身为中共社旗县**镇*庄村党支部书记,利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侵吞公款,数额较大,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对被告人石某某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社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贺 方
检察官助理:刘 岩
2019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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