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某,男,1957年12月29日出生,小学文化。
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7年3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一
看守所。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深检刑诉[2017]3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于2016年12月11日在福田口岸走私入境液晶显示屏等物品被查获。
经查,刘某某曾于2015年12月20日、2016年3月17日两次因走私被皇岗海关给予行政处罚。
为证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书证、物证照片、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入境,一年内因走私被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某认罪,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称是做“水客”为他人带货。
请求法院从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20l5年12月30日,被告人刘某某经福田口岸入境,未向海关书面申报,在其行李内查获无牌无型号显示屏(10寸9kg)40块,共一项货物物品,皇岗海关认定该行为已构成走私,对其做出没收涉案货物的行政处罚决定。
2016年3月17日,被告人刘某某经福田口岸入境,未向海关书面申报,在其行李中查获硬盘(ST3000NM00336kg)10个,硬盘(ST4000NM00333kg)5个,WD硬盘(2TB6kg)10个,共三项物品,被海关认定为走私,皇岗海关对其做出没收上述走私货物的行政处罚决定。
2016年12月11日,被告人刘某某经福田口岸入境,在其携带入境的行李内查获无牌无型号液晶显示屏(8kg13.5寸)28块,液晶显示屏(REGZAl3.3寸8kg)16块,共2项货物物品,未向海关申报,被皇岗海关查获。
经皇岗海关计核,上述涉嫌走私进口的物品偷逃税款人民币1005.4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涉案赃物照片、立案决定书、身份资料、旅检现场查验记录、查获经过、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出入境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供述、偷逃税款计核证明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将未申报的货物偷运入境,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并被海关告诫后继续走私,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
刘某某受人雇请进行走私,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次,可认定为从犯,依法从轻处罚。
其归案后能坦白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第一款 第(一)项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二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3日起至2017年8月2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查获的走私货物由海关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