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珍,女。
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6年4月2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三
看守所。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深检刑诉[2016]3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珍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5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珍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25日,被告人陈某珍经福田口岸入境,未向海关书面申报,被海关抽查。
经检查,在其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中查获A.H.C面膜30盒、CLIO粉底29盒、kobayashi眼药水16盒、A.H.C面霜30盒。
另查,被告人陈某珍曾因走私分别于2015年8月27日、2015年12月9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给予行政处罚。
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当庭宣读和出示了查获经过、现场照片、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偷逃税款计核证明书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珍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珍承认控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相关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查获经过和抓获经过:证明陈某珍涉嫌走私普通货物案由皇岗海关旅检二处在福田口岸于2016年4月25日查获,当日移交皇岗海关缉私分局。
经查,陈某珍在一年内有两次因走私被海关行政处罚后再次走私,涉嫌犯罪,皇岗海关缉私分局遂将陈某珍直接抓获。
2、扣留决定书、扣留清单、扣留现场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货物扣押笔录、仓储凭单:证明涉案物品已被依法扣押。
3、涉案走私物品的照片:证实涉案走私物品的情况。
4、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陈某珍于2015年8月27日、12月9日两次因走私被皇岗海关处以没收涉案货物的行政处罚。
5、被告人陈某珍的供述与辩解:2016年4月25日,我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经福田口岸入境,未向海关书面申报,被海关检查。
经检查,在我行李内查获AHCB5玻尿酸睡眠面膜80盒,CLIOKILLCOVER遮瑕印章粉底29盒,小林制药洗眼液16盒,AHC保湿精华乳30盒。
上述物品我没有向海关申报,因为我不知道要申报,也没有过X光机。
上述物品是我在2016年4月25日16时左右,在香港上水拿的货,罗湖村门口交货,事成后给我100元港币带工费。
我不认识派货人和收货人,也没有他们的联系方式。
一年内我有过两次被海关处罚的记录,两次海关处罚决定书都是案件结办后我当面签收的。
我知道两次行政处罚后,再实施走私是要刑事处罚的,不过因为生活困难没办法。
6、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检验证书:证实陈某珍于2016年4月25日走私的涉案物品为A.H.C面膜30盒、CLIO粉底29盒、kobayashi眼药水16盒、A.H.C面霜30盒。
7、涉嫌走私案件偷逃税款计核证明书:证明被告人陈某珍2016年4月25日走私涉案物品偷逃税款人民币2584.97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珍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陈某珍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珍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4月25日起至2016年8月2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涉案的走私货物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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