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钟某月,女。
因涉嫌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嫌疑,于2017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6月16日被逮捕。
现押于深圳市第三
看守所。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深检刑诉[2017]5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月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6年3月4日,被告人钟某月携带苹果爆屏79个、三星爆屏20个等共2项货物、物品经福田口岸入境,未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查获,该行为被认定为走私,皇岗海关对其作出没收涉案货物的行政处罚诀定。
2016年10月1日,被告人钟某月携带旧裸iPhoneSS手机(A1453)2台、奔富407红酒(2014年,750ml/瓶)1瓶、STAG’SLEAPWINECELLARSCASK23红酒(2008年,750ml/瓶)1瓶等共3项货物、物品经福田口岸入境时未申报,被海关查获,该行为被认定为走私,皇岗海关对其作出没收涉案货物的行政处罚。
2017年3月8日14时58分,被告人钟某月由福田口岸入境,未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抽查,在其行李内查获CHATEAUMUSAR红酒(1999年,750ml/瓶)2瓶、DR.JAPT+V7素颜霜8瓶、PAPARECIPE爽肤水13瓶等3项货物、物品。
经深圳海关计核,上述涉嫌走私进口的物品偷逃税款人民币724.35元。
为证明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钟某月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一年内再次实施走私行为,其行为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钟某月认罪,对指控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内容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于2017年6月9日主动前往海关接受调查。
本案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身份资料、抓获经过、查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出入境记录、前两次行政处罚材料、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检验证书、偷逃税款核定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月无视国家法律,逃避海关监管,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其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钟某月为了赚取少量带工费,受雇帮助他人走私,可认定为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钟某月主动前往海关缉私部门接受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认定为自首,依法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七条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钟某月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9日起至2017年10月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走私货物(品名、数量等详见扣押清单)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