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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唐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唐某某(绰号“解麻子”),男,30岁。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检察院以湘会检刑诉[2011]0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2年1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1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唐某某在会同县林城镇“武陵城宾馆”A座一房间贩卖了一个200元的毒品冰毒给吸毒人员谌某;2、2011年5月下旬的一天,吸毒人员佘某某打电话给被告人唐某某要求购买一个200元的毒品冰毒,后唐某某带一个200元的冰毒到济世骨科对面和佘某某进行了交易,唐某某得毒资200元。
 
2011年8月21日,被告人唐某某被民警抓获时,当场在其身上搜出两个白色的塑料袋,一袋内装有白色晶体状物质(疑似毒品冰毒),净重0.4克;一袋内装有红色颗粒状物质(疑似毒品麻古),净重1.15克。
 
经鉴定,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搜查记录,提取毒品记录,现场称量记录,扣押物品清单,鉴定结论,通话详单,户籍证明,证人谌某、佘某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据此,为打击毒品犯罪,并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1年8月22日起至2012年1月21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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