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唐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唐某某(绰号“解麻子”),男,30岁。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检察院以湘会检刑诉[2011]0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2年1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1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唐某某在会同县林城镇“武陵城宾馆”A座一房间贩卖了一个200元的毒品冰毒给吸毒人员谌某;2、2011年5月下旬的一天,吸毒人员佘某某打电话给被告人唐某某要求购买一个200元的毒品冰毒,后唐某某带一个200元的冰毒到济世骨科对面和佘某某进行了交易,唐某某得毒资200元。
2011年8月21日,被告人唐某某被民警抓获时,当场在其身上搜出两个白色的塑料袋,一袋内装有白色晶体状物质(疑似毒品冰毒),净重0.4克;一袋内装有红色颗粒状物质(疑似毒品麻古),净重1.15克。
经鉴定,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搜查记录,提取毒品记录,现场称量记录,扣押物品清单,鉴定结论,通话详单,户籍证明,证人谌某、佘某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据此,为打击毒品犯罪,并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1年8月22日起至2012年1月21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分享到: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