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董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2年11月17日出生于×××,壮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
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3月22日被抓获,同月23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以柳市鱼检刑诉〔2011〕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1年5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3月22日23时许,应邓某某购买“K粉”的要求,被告人董某某联系虞某某,虞告知可以找“阿龙”获得“K粉”。
 
随后被告人董某某和虞某某找到“阿龙”,在以人民币350元的价格向“阿龙”购买了5小包“K粉”后,便驾驶一辆“吉利熊猫”牌小汽车到柳州市蝴蝶山路“永隆汽车美容装潢服务中心”门前,在车内被告人董某某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将该5小包“K粉”贩卖给邓某某。
 
交易完成后被告人董某某被抓获。
 
经鉴定,从上述5小包“K粉”中检出氯胺酮成分,净重6.2克。
 
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其与虞某某、邓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柳州市公安局毒品鉴定书,鉴定结论通知书,收缴毒品证明书,电话记录,到案经过,被告人董某某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非法贩卖毒品氯胺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第四款  ,构成贩卖毒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贩卖毒品罪成立。
 
被告人董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第一款  和第四款、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3月22日起至2011年6月21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