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黄某,女。
因走私武器嫌疑,于2016年4月14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场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走私武器罪,于2016年5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场海关缉私分局逮捕。
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三
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吴某,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深检刑诉[2016]4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走私武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军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12日,被告人黄某从福田口岸入境,未向海关申报随身携带物品。
经现场海关关员查验,在被告人黄某携带入境的两个玩具盒内查获枪支物4支、疑似枪支配件8件。
疑似枪支配件8件可以组装成另外4支枪形物。
经鉴定,被查获的枪形物8支中有6支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查验记录,抓获经过,扣押清单,被告人身份证明;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4.视听资料:被告人黄某入境视频光盘。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枪支6支入境,其行为应当以走私武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黄某表示认罪,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内容无异议,称其是香港教育大学的在校主,其为赚取好处费为他人带货入境,请求本院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是受雇于他人在不明实际的带货对象情况下带货过关,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次,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案件经过,认罪悔罪,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是在读的香港学生,表现-贯良好,请求本院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2日,被告人黄某从福田口岸入境,未向海关申报随身携带物品。
经现场海关关员查验,在被告人黄某携带入境的两个玩具盒内查获枪支物4支、疑似枪支配件8件。
疑似枪支配件8件可以组装成另外4支枪形物。
经鉴定,被查获的枪形物8支中有6支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指定管辖决定书、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证明:该案由深圳海关缉私局于2016年4月14日指定深圳机场海关缉私分局管辖,该分局同日接案并立案侦查。
(2)、被告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3)、旅检现场查验记录、陈述书、现场照片。
证明:2016年4月12日黄某经福田口岸入境,被查获未申报的玩具盒内有仿真枪4把,配件8件。
(4)、查获经过、到案经过、抓获经过。
证明:皇岗海关于2016年4月12日查获黄某及涉案枪支后,同日移交缉私部门处理,皇岗海关缉私分局福田缉私科同日对黄某行政扣留,4月14日由机场缉私分局立案后对其刑事拘留。
(5)、扣留决定书、解除扣留决定书、扣留清单、入仓单。
证明:皇岗海关于2016年4月12日对黄某予以扣留,4月14日解除扣留。
于2016年4月12日对黄某携带的枪形物予以扣留。
(6)、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
证明:机场海关缉私分局于2016年4月14日对涉案枪支进行扣押。
(7)、出入境记录及通关记录。
证明:黄某在2016年期间,于3月21日有一次往返深港记录,于4月4日、11日有往返深港记录。
(8)、制作光盘说明盘。
证明:侦查人员调取福田口岸入境通道、海关查验监控录像制作光盘一张;对黄某讯问制作录音录像光盘一张。
2、被告人黄某供述与辩解。
2016年4月初,我在社交网站上看见有请人带水货到大陆,报酬600港币的告示,我用网络软件联系了对方,对方一自称ALEX的说他是请人带玩具到大陆的,报酬改为500港币。
4月11日晚他约我到上水火车站,交给我两个玩具盒,我打开看了确实是玩具,于是我和另一男子同行从福田口岸入境,同行男子联系了接货人,我交了玩具盒后返回上水火车站,ALEX给了我500港币。
4月12日早他又打电话约我当晚到上水,见面后他给我一个米黄色环保袋,里面有两个硬卡纸包装的玩具盒,是用胶纸包装好的玩具盒,我当时觉得比11日的重,但ALEX说接货人不喜欢,不让我打开看,我问他里面是否有违禁品,他说没有违禁品在里面。
我也问同行男子为什么这么重,他说可能玩具数量多,会重一点。
于是我跟着另两名也帮他带货的男子一起过关。
海关关员让我把东西放到X光机上检查,过完机后关员就要求我把玩具盒拿到桌上开盒检查,发现里面的枪形物和配件。
我以为普通玩具不用申报,而且数量也不多。
如果知道是枪支我就不会帮他带到大陆。
我小时候经常回宝安看老人,现在较少回,一年就几次。
3、鉴定意见。
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鉴定意见:送检枪形物中有6支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有2支是仿真枪。
鉴定情况说明。
缉私民警送检4支枪形物、8件疑似枪支配件,鉴定人员将8件配件组装成4支枪形物,并告知该4支枪形物具备进行枪支鉴定的条件,故共对8支枪形物进行鉴定。
4、电子证据。
光盘两张。
以上所列证据均于庭审期间当庭宣读、出示及由控辩双方质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枪支6支入境,其行为构成走私武器罪。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有事实依据和证据支持,应予采纳。
被告人黄某对走私枪支的事实均供认不讳,且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为赚取好处费为他人带货入境,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被告人黄某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鉴于被告人黄某的实际情况,对被告人黄某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亦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依法对被告人黄某宣告缓刑。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第一款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七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三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犯走私武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三、涉案的枪支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