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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合川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17-07-04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83198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合川区人,住重庆市合川区**楼**号附**号。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5月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8月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4月11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17年4月24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4月26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现在重庆市合川区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3月27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去至本区合阳街道办事处步步高新天地城市领馆2018号舒某某所在的公司玩。当日18时许,陈某某趁舒某某离开无人之机,将舒某某公司内的一台价值人民币1000元的黑色戴尔牌台式电脑和办公桌旁边椅子上黑色挎包内的人民币2000元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材料、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罗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舒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彦红   
2017年6月2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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