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谭某某等涉嫌盗窃罪被酉阳土家族人民检察院起诉

        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被告人谭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621199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县**镇**村**组**号。2011年1月13日因盗窃罪被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月3日被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经我院批准,次日由酉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谭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10902199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市**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8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经我院批准,次日由酉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韩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101199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区**街**园**号楼**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8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经我院批准,次日由酉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沈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03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北省**市**区**路**号。2016年3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月3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经我院批准,次日由酉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224199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月3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经我院批准,次日由酉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钟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01199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北省**市**区**镇**村**号。2012年7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月3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经我院批准,次日由酉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谭某乙、韩某某、邓某某、沈某某、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被告人谭某甲来到酉阳县伺机进行盗窃作案,认为101公交车拥挤容易扒窃得手,先后邀约谭某乙、韩某某、沈某某等人到酉阳县城来共同实施扒窃,并统一为其安排食宿,同时收取谭某乙、沈某某等人上缴的扒窃所得赃款。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12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谭某乙、韩某某在酉阳县搭乘一辆101路公交车,由谭某乙掩护,韩某某下手,扒窃被害人张某某的黑色皮质钱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
2.2016年12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谭某乙、韩某某在酉阳县搭乘一辆101路公交车,由谭某乙掩护,韩某某下手,扒窃被害人何某某黑色皮质手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500元。
3.2016年12月31日16时许,被告人沈某某、钟某某、邓某某在酉阳县搭乘一辆101路公交车,由钟某某、邓某某掩护,沈某某下手,扒窃被害人冉某甲蓝色钱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500元。
4.2016年12月31日16时50分许,被告人沈某某、钟某某、邓某某在酉阳县搭乘一辆101路公交车,由钟某某、邓某某掩护,沈某某下手,扒窃被害人李某某黑色钱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2900余元。
5.2016年12月31日20时许,被告人沈某某、钟某某、邓某某在酉阳县搭乘一辆101路公交车,由钟某某、邓某某掩护,沈某某下手,扒窃被害人冉某乙粉红色钱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1200余元等财物。
6.2017年1月1日9时许,被告人沈某某、小艳(另案)在酉阳县搭乘一辆101路公交车,由小艳掩护,沈某某下手,扒窃被害人黄某某绿色皮质钱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1000元左右。
7.2017年1月1日13时50时许,被告人沈某某、钟某某在酉阳县搭乘一辆101路公交车,由钟某某掩护,沈某某下手,扒窃被害人石某某米黄色钱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19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许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何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谭某甲、谭某乙、韩某某、邓某某、沈某某、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电子证物勘查工作记录;
6.公交车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韩某某、谭某乙、沈某某、钟某某、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甲、韩某某、谭某乙、沈某某、钟某某、邓某某系又聋又哑的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兴娟   
    
2017年3月21日
 



被告人谭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621199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县**镇**村**组**号。2011年1月13日因盗窃罪被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月3日被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经我院批准,次日由酉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谭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10902199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市**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8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经我院批准,次日由酉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韩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101199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区**街**园**号楼**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8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经我院批准,次日由酉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沈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03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北省**市**区**路**号。2016年3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月3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经我院批准,次日由酉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224199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月3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经我院批准,次日由酉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钟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01199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北省**市**区**镇**村**号。2012年7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月3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经我院批准,次日由酉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谭某乙、韩某某、邓某某、沈某某、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被告人谭某甲来到酉阳县伺机进行盗窃作案,认为101公交车拥挤容易扒窃得手,先后邀约谭某乙、韩某某、沈某某等人到酉阳县城来共同实施扒窃,并统一为其安排食宿,同时收取谭某乙、沈某某等人上缴的扒窃所得赃款。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12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谭某乙、韩某某在酉阳县搭乘一辆101路公交车,由谭某乙掩护,韩某某下手,扒窃被害人张某某的黑色皮质钱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
2.2016年12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谭某乙、韩某某在酉阳县搭乘一辆101路公交车,由谭某乙掩护,韩某某下手,扒窃被害人何某某黑色皮质手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500元。
3.2016年12月31日16时许,被告人沈某某、钟某某、邓某某在酉阳县搭乘一辆101路公交车,由钟某某、邓某某掩护,沈某某下手,扒窃被害人冉某甲蓝色钱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500元。
4.2016年12月31日16时50分许,被告人沈某某、钟某某、邓某某在酉阳县搭乘一辆101路公交车,由钟某某、邓某某掩护,沈某某下手,扒窃被害人李某某黑色钱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2900余元。
5.2016年12月31日20时许,被告人沈某某、钟某某、邓某某在酉阳县搭乘一辆101路公交车,由钟某某、邓某某掩护,沈某某下手,扒窃被害人冉某乙粉红色钱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1200余元等财物。
6.2017年1月1日9时许,被告人沈某某、小艳(另案)在酉阳县搭乘一辆101路公交车,由小艳掩护,沈某某下手,扒窃被害人黄某某绿色皮质钱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1000元左右。
7.2017年1月1日13时50时许,被告人沈某某、钟某某在酉阳县搭乘一辆101路公交车,由钟某某掩护,沈某某下手,扒窃被害人石某某米黄色钱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19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许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何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谭某甲、谭某乙、韩某某、邓某某、沈某某、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电子证物勘查工作记录;
6.公交车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韩某某、谭某乙、沈某某、钟某某、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甲、韩某某、谭某乙、沈某某、钟某某、邓某某系又聋又哑的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兴娟   
2017年3月21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