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零三条 【
赌博罪;
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
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32196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重庆市璧山区,住重庆市璧山区**街道**路**号。2015年9月14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1月15日被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决定
取保候审;2017年3月22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3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14日,被告人张某某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决定给予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2016年11月14日,张某某在重庆市璧山区**街道**街**号门市内设置十二台赌博机进行赌博活动,被公安民警查获,当场抓获参赌人员周某某,并扣押十二台赌博机和赌资12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金人民币120元等物证;
2.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
6.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博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尚清
检察官助理:刘家文
2017年3月23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