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文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渝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文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122198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湖南省东安县,住湖南省东安县**镇**村**。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4月13日被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3月29日被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塘厦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5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6月,被告人文某某受其朋友王某某(另案处理)邀约,帮助徐某某(已判决)向其在重庆的前男友覃某某索要债务。2016年6月5日14时许,被告人文某某伙同徐某某、王某某、杨某某(已判决)、龙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来到覃某某租住在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财信国际小区1栋21-9的房屋,在徐某某先进入覃某某房间后,文某某等人随后持事先准备的钢管进入房间,而后以胶带捆绑覃某某双手的方式将其控制,强行向其索要债务。至当日17时许,文某某等人通过转账、到自动取款机上取现的方式,从覃某某的银行卡上获取人民币64000元,并迫使覃某某写下一张20万元的欠条后,方离开覃某某的住所。
2017年3月29日,被告人文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银行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覃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判处被告人文某某有期徒刑六至八个月。
此 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广超 
二O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