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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丁某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奉节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被告人丁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居民身份证号码512226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及现住址为重庆市奉节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0月11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奉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6年10月21日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退回奉节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6年12月1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6月3日7时许,被告人丁某甲驾驶号牌为渝F**的两轮摩托车搭载妻子刘某某,沿**路从奉节县**镇往奉节县城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奉节县**镇**村**组(小地名:**)时,因丁某甲驾驶两轮摩托车不按交通标志标线行驶,越过道路中心实线,与对向车道吴某甲驾驶的号牌为渝FE**的越野车发生相撞,造成丁某甲妻子刘某某受伤,经医治无效死亡。经奉节县交巡警大队认定,丁某甲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吴某甲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复核维持了奉节县交巡警大队的责任认定。经法医学尸体检验,刘某某的损伤特征符合交通事故损伤所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交巡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呼气测试单、车辆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奉节县人民医院病历、道路交通事故尸体处理通知书、抢救费用垫付通知书、告知书、抓获经过、通话记录、车速鉴定退回函、出警情况说明、送到回证、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吴某甲、万某某、吴某乙、余某某、成某甲、张某某、丁某乙、成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丁某甲供述与辩解;
4.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重庆市鑫道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
5.指认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
6.成某甲指认现场录像、现场勘查执法记录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奉节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馗   
2016年12月23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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