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八条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被告人蒋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21991********,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武隆区,住重庆市武隆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3月9日被武隆区公安局
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底,被告人蒋某甲将一支射钉枪改造的火药枪存放于自己家中,并多次携带该火药枪与吴某某、唐某某等人上山打猎。2016年6月1日,蒋某甲在侦查人员的劝说下主动交出自己持有的枪支。经鉴定,蒋某甲持有的火药枪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非制式枪弹的非制式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蒋某乙、吴某某、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指认、扣押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火药枪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琼
2017年3月24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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