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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涪陵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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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301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重庆市涪陵区人,农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街道**村**组**号。因犯危险驾驶罪,2014年4月14日被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因犯危险驾驶罪,2016年4月6日被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6年9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6年12月29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3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2月10日13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渝GA****二轮摩托车搭载薛某某由重庆市涪陵区白涛街道山窝场镇沿白焦路往华峰化工铝厂方向行驶,行至山窝场镇三岔路口杨某某商铺处时与杨某某停放于此的渝GK****轻型普通货车发生擦挂,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徐某某继续行驶,杨某某驾车追赶徐某某,在山窝中学附近将其拦停,随后薛伟与杨某某发生打架冲突。民警现场处置时发现徐某某涉嫌酒后驾驶,将其现场抓获并带其至涪陵区白涛街道卫生服务中心抽取静脉血送检。
2016年12月13日,经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徐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8.6mg/100ml。2016年12月11日,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徐某某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2016年12月28日,徐某某赔偿杨某某车损费人民币300元。
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以上犯罪事实,同意本院的量刑建议和适用速裁程序,并签署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此致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非白   
2017年3月10日
 


来源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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