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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某某涉嫌抢劫罪一案奉节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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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向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6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重庆市奉节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6年11月4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奉节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奉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31日,被告人向某某与梁某甲(另案处理)共谋抢劫后,于2016年11月1日凌晨,11月2日凌晨两次到奉节县城内寻找作案目标未果。2016年11月2日晚11时许,被告人向某某与梁某甲驾驶摩托车寻找作案目标至奉节县**街道**街,见谭某某一人回家,便尾随其到奉节县**街道**街**号**单元楼道内,由梁某甲将谭某某拦住,并持刀威胁,被告人向某某从后面将谭某某随身携带的一个女士挎包强行抢走后逃离现场。后二人将挎包内现金人民币1600余元拿出后将挎包丢弃。后经奉节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谭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6年11月3日晚8时,被告人向某某被抓获归案。民警从向某某身上扣押赃款36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
2.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奉节县人民医院门诊病历、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梁某甲、梁某乙、田某某、梁某丙、梁某丁的证言;
4.被害人谭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重庆市奉节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
7.扣押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现场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强行劫取财物,价值人民币1600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奉节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馗   
2017年2月28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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