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系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代理了赵红霞、刘汉刘维系列、厦大教授艳照门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李昌奎、四川送不作为锦旗被拘案、数百件厅处级贪污贿赂案等三千余件刑事辩护案例。专做刑案-----智豪更专业!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0236156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3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重庆市綦江区**镇**湾**区**栋**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綦江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月11日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该局
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2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牌照为渝A*****、核载7人的长安牌小型面包车,搭载曾某某等17人(含黄某某本人)从重庆市綦江区安稳镇杨地湾经兰海高速往綦江城区方向行驶。当日14时30分许,黄某某驾驶车辆经綦江收费站路段匝道处时,被高速公路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
户籍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高速路卡口信息等书证;
-
证人曾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
-
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
现场笔录、指认现场笔录、指认车辆笔录等笔录;
-
现场查获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
此致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海波
2017年2月28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