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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开州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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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廖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4199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重庆市开州区人,住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9月29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退回补充侦查,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于2017年2月27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7年1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廖某甲因无钱花销,多次在重庆市开州区县城内,采用斧子或铁锤砸开车窗玻璃的方式,盗窃车内财物,价值总计人民币10632余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7月31日凌晨,被告人廖某甲同肖某某、叶某某(均系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在重庆市开州区云枫街道体育场大门附近,采取肖某某、叶某某望风,廖某甲用铁锤砸车窗玻璃的方式,将被害人向某某的渝FN****小型普通客车后车窗玻璃砸烂,盗走车内人民币200余元。
2.2016年8月17日凌晨,被告人廖某甲在重庆市开州区**街道**社区**号院内,采用铁锤砸车窗玻璃的方式,将被害人李某甲的鲁JL****小型轿车后车窗玻璃砸碎,盗走车内人民币200余元、三包芙蓉王香烟、一串棕褐色木质佛珠;将被害人何某甲的渝F5****小型轿车后车窗玻璃砸碎,未取得财物。
3.2016年8月18日凌晨,被告人廖某甲在重庆市开州区**街道**移民自建楼**号楼下,采用铁锤砸车窗玻璃的方式,将被害人温某某的渝F8****小型普通客车后车窗玻璃砸碎,盗走车内几十枚铜钱及民国硬币。
4.2016年9月4日凌晨,被告人廖某甲在重庆市开州区**街道**小区后门口,采用铁锤砸车窗玻璃的方式,将被害人苏某某的渝FJ****小型轿车副驾驶车窗玻璃砸碎,盗走车内人民币680余元;将被害人熊某某的渝F6****小型普通客车后车窗玻璃砸碎,盗走车内人民币80余元、一条金色项链;将被害人江某某的苏D8****小型轿车后车窗玻璃砸碎,盗走车内挎包,装有人民币200余元;将被害人陈某甲的渝F8****小型轿车后车窗玻璃砸碎,盗走车内人民币435元;将被害人陈某乙的渝FN****小型轿车后车窗玻璃砸碎,盗走车内人民币10元;将被害人彭某某的渝BG****小型普通客车后车窗玻璃砸碎,盗走车内人民币10元;将被害人黄某甲的渝B3****小型普通客车车窗玻璃砸坏,未取得财物;将被害人浦某某的鄂Q2****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室车窗玻璃砸碎,未取得财物。
5.2016年9月11日凌晨,被告人廖某甲在重庆市开州区文峰街道田园街北一路33号外路边,将被害人王某某的渝F8****轻型普通货车副驾驶车窗玻璃砸碎,盗走车内人民币1200余元。
6.2016年9月15日凌晨,被告人廖某甲在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潮漫酒店路边,将被害人陈某丙的渝F3****小型轿车车窗玻璃砸碎,盗走车内挎包,装有人民币2800元。
7.2016年9月19日凌晨,被告人廖某甲在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腾龙广场路边,将被害人徐某某的渝F2****小型越野客车后车窗玻璃砸碎,盗走人民币3000余元、9包云烟(软大重九)牌香烟,少许外币。经重庆市开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云烟(软大重九)牌香烟价值总计人民币882元。
8.2016年9月24日凌晨,被告人廖某甲在重庆市开州区**街道**街**小区内,将被害人廖某乙的渝F6****小型越野客车驾驶室车窗玻璃砸坏,因触动该车报警器被发现,后逃离现场。
随后被告人廖某甲在重庆市开州区文峰街道田园街附近停车场内,将被害人黄某乙的渝F5****小型普通客车副驾驶车窗玻璃砸碎,未取得财物。
后被告人廖某甲在重庆市开州区**街道**街**号院内,将被害人周某某的F5****小型轿车驾驶室车窗玻璃砸碎,未取得财物。
随后被告人廖某甲在重庆市开州区**街道**小区门口,将被害人吴某某的渝F7****小型普通客车副驾驶车窗玻璃砸碎,但未取得财物;将被害人黄某丙的渝F1****小型轿车驾驶室车窗玻璃砸碎,盗走一包天子牌香烟。
9.2016年9月28日凌晨,被告人廖某甲在重庆市开州区**街**小区路边,将被害人李某乙的渝FD****小型普通客车后车窗玻璃砸碎,盗走车内人民币200余元。
后被告人廖某甲在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开州区博物馆停车场内,将被害人何某乙的渝F8****小型轿车副驾驶车窗玻璃砸碎,盗走车内人民币200余元;将被害人李某丙的渝F6****小型普通客车后车窗玻璃砸碎,未取得财物;将被害人程某某的渝FF****小型轿车副驾驶车窗玻璃砸碎,盗走车内人民币60余元。
随后被告人廖某甲在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西街中学附近停车场内,将被害人谢某某的渝F****小型轿车驾驶室车窗玻璃砸碎,未取得财物;将被害人郭某某的渝F7****小型轿车副驾驶车窗玻璃砸碎,未取得财物;将被害人李某丁的渝FG****小型轿车驾驶室车窗玻璃砸碎,盗走车内1包中华(硬盒)牌香烟、6包中华(软盒)牌香烟。经重庆市开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中华牌香烟价值总计人民币475元。
2016年9月28日10时许,被告人廖某甲被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
2.户籍信息、机动车结果查询单、价格认定协助书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肖某某、谢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向某某、李某甲、何某甲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廖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价格认定意见书;
7.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成兰   
2017年3月8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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