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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奉节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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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6199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奉节县**镇**车站(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14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奉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10日16时30分,被告人张某甲无证驾驶无号牌重型自卸货车装载石料,并搭乘张某乙、陈小龙行驶至奉节县**镇**村**组小地名“**”采石场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翻坠,致张某乙当场死亡,张某甲、陈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奉节县公安局认定、重庆市公安局复核,最终由奉节县公安局认定张某甲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甲的父亲张某丙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法医学尸体检验:张某乙的损伤特征符合交通事故所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车辆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关于无号牌重型自卸货车的情况说明、车辆转让合同、协议、收条、谅解书、病历资料、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张某丁、张某丙、张某戊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重庆市奉节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文证审查意见书、重庆市鑫道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书、重庆市奉节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
6.现场勘验笔录及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奉节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虹为   
2017年3月8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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