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涪陵区人民 检察院起诉书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系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代理了赵红霞、刘汉刘维系列、厦大教授艳照门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李昌奎、四川送不作为锦旗被拘案、数百件厅处级贪污贿赂案等三千余件刑事辩护案例。专做刑案-----智豪更专业!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0236156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301198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重庆市涪陵区人,无业,住重庆市涪陵区**巷**号**楼**号。因犯盗窃罪,1999年2月14日被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2年1月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05年10月24日被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7月2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1年9月21日,被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4年5月15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2014年6月7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2014年9月16日被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5年5月10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2016年12月1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食毒品,2016年12月22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罪,2016年12月12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月18日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7年2月28日、2017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8月30日至2016年9月10日期间,被告人谢某某先后五次在重庆市涪陵区人民西路、高笋塘等地,采用螺丝刀撬门的方式进入被害人覃某某、黄某某等人的家中,共计盗得人民币7600元、价值人民币4285.42元的铂金钻戒一个、黄金耳钉一对以及玉手镯一个、金镶玉项链一条、手机四部、泸州老窖一瓶。被告人谢某某将盗物品销赃后获赃款人民币约20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8月30日下午,被告人谢某某在重庆市涪陵区**路**号**楼,采用螺丝刀撬门的方式进入被害人覃某某的家中,在其家中卧室挎包、衣服口袋、钱包内盗走人民币3800元和一部手机,将手机销赃后获赃款人民币50元。
2.2016年8月31日20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在重庆市涪陵区**街道**宿舍**幢**单元**楼**号,采用螺丝刀撬门的方式进入被害人黄某某的家中,在其家中卧室抽屉内盗走价值人民币4285.42元的铂金钻戒一个、黄金耳钉一对以及玉手镯一个、金镶玉项链一条、200元人民币和一部华为手机。谢某某将首饰销赃后获赃款人民币1900余元,将手机销赃后获赃款人民币50元。
3.2016年9月4日,被告人谢某某在重庆市涪陵区**街道**宿舍,采用螺丝刀撬门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张某某的家中,在其家中木柜的挎包内盗走人民币2500元。
4.2016年9月10日12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在重庆市涪陵区**小区**大厦,采用螺丝刀撬门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冉某某的家中,在其家中卧室抽屉内盗走人民币1100元。
5.2016年11月30日18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在重庆市涪陵区**街道**宿舍**单元**楼**号,采用螺丝刀撬门的方式进入被害人任某某的家中,在其家中卧室内盗走一瓶泸州老窖白酒和二部手机,任某某回家后发现被告人谢某某,谢某某见状携赃物逃离现场至秋月门花园附近被任某某抓获并被扭送至公安机关,赃物被公安机关扣押。
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同意本院的量刑建议和适用速裁程序,并签署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在刑法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此致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先明   
2017年3月6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