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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奉节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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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马某某(绰号“平啊子”),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6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为重庆市奉节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5月被奉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1年11月1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被奉节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1月4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奉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7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至10月,被告人马某某分别在奉节县“**网吧”、“**”网吧、“**”四次实施盗窃,共窃取手机三部、现金人民币800余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6年9月,被告人马某某在奉节县“**网吧”内,将一名男子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金色“**”牌手机盗走,被盗手机串号是86362302111****。案发后民警从被告人马某某处将该手机扣押,因未找到被害人,故未能对该手机进行价格鉴定。
2.2016年9月12日6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奉节县“**网吧”内,趁被害人李某甲睡觉之机,将其裤包内800余元现金窃走。
3.2016年9月17日5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奉节县“**网吧”内,趁被害人张某某睡觉之机,将其放在电脑面前的一部白色“**”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078元。
4.2016年10月20日5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奉节县“**网吧”内,趁被害人李某乙熟睡之机,将其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白色“**”牌手机盗走,被盗手机串号是86826302344****。案发后民警从被告人马某某处将该手机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李某乙。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150元。
2016年10月20日12时许,民警在奉节县**镇“**网吧”附近将被告人马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等物证;
2.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监控视频截图等书证;
3.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奉节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
7.监控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000余元、手机一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马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奉节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俊   
2017年2月21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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