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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丰都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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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41968********,汉族,文盲,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重庆市丰都县,住丰都县**街道**村**组**号。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4年7月5日被丰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6年3月27日被丰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08年10月10日被丰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6年4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4日被丰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经本院批准并于同日由丰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黄某甲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9月29日晚上至9月30日凌晨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到丰都县三合街道**村村民郑某某和孙某某家盗走13只鸡。孙某某发现被盗后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张某某在丰都县三合街道汇南场上入口处遇到出警民警,在民警对其盘查过程中,张某某丢下盗窃的13鸡以及作案工具手电筒等物品逃走。经鉴定,作案工具手电筒上遗留的DNA与张某某的指端血DNA一致。
2016年10月9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到丰都县三合街道**村**组**号黄某甲家盗走一个黑色笔记本电脑包(包内装有一台惠普牌笔记本电脑、一个秋风亦冷牌电脑散热器、一个鼠标),以及4桶金龙鱼菜籽油。
2016年10月13日,民警在被告人张某某家中将其抓获归案,并在其家中查获上述被盗的笔记本电脑包及包内物品。经鉴定,张某某盗窃的上述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44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黄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丰都县价格认证中心丰都价认[2016]7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有累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汉   
2017年2月7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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