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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涪陵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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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冉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涪陵区,身份证号码50010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重庆市涪陵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2010年6月3日被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盗窃罪,2011年4月12日被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2012年5月17日被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2013年5月17日被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2016年2月19日被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9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6年12月9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7年1月13日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7年2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1月16日至2016年12月8日,被告人冉某某在涪陵城区,先后3次扒窃他人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4421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11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冉某某在涪陵区人民西路敦仁派出所附近,使用医用镊子将被害人吴某某上衣右侧口袋里的价值人民币1071元的VIVO X6手机盗走。
2.2016年12月5日20时许,被告人冉某某在涪陵区中心医院附近石嘴街路口处,采用上述同样方式将被害人张某某上衣右侧口袋里的价值人民币1600元的OPPO R9手机盗走,销赃后获得赃款人民币900元。
3.2016年12月8日9时许,被告人冉某某在涪陵区机关幼儿园附近,采用上述同样方式将被害人杨某某上衣右侧口袋里的价值人民币1750元的iphone 6手机盗走,销赃后获得赃款人民币40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找回被盗iphone 6手机并发还给被害人杨某某。
2016年12月9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冉某某抓获。被告人冉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同意本院的量刑建议和适用速裁程序,并签署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冉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冉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此  致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咏梅   
2017年2月16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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