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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荣昌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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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唐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31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荣昌区人,住重庆市荣昌区**镇**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1991年2月7日被重庆市荣昌区(原荣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4年10月14日刑满释放;因犯运输、贩卖毒品罪于1999年11月9日被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08年8月21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劫、盗窃罪于2013年3月8日被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六千元,2015年10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1月4日被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至2016年10月26日期间,被告人唐某某多次窜至重庆市荣昌区及周边地区,盗走农户饲养的鸡并出售给他人获利,具体事实如下:
1.2015年12月的一天,唐某某窜至荣昌区荣隆镇先锋村4组,从被害人曹某某家的鸡圈盗走曹某某4只鸡;
2.2016年5月的一天,唐某某窜至荣昌区盘龙镇禾苗村4组,从被害人陈某甲家的鸡笼盗走陈某甲4只鸡;
3.2016年5月的一天,唐某某窜至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县李市镇大佛坎村7组**号,从被害人王某某家的鸡圈盗走王某某4只鸡;
4.2016年6月的一天,唐某某窜至荣昌区盘龙镇藕塘村2组,从被害人游某某家的鸡圈盗走游某某2只鸡;
5.2016年6月的一天,唐某某窜至荣昌区盘龙镇藕塘村2组,从被害人陈某乙家的院坝盗走陈某乙2只鸡;
6.2016年7月和8月的一天,唐某某先后两次窜至荣昌区盘龙镇禾苗村1组,从郑某某家的鸡笼盗走郑某某4只鸡;
7.2016年8月的一天,唐某某窜至荣昌区盘龙镇禾苗村3组,从被害人叶某某家的鸡笼盗走叶某某4只鸡;
8.2016年10 月的一天,唐某某窜至荣昌区广顺镇高瓷村9 组,从被害人杨某某的鸡圈盗走杨某某5只鸡;
9.2016年10月的一天,唐某某窜至荣昌区昌元街道虹桥村1组,从被害人周某某家的鸡棚盗走周某某4只鸡;
10.2016年10月18日,唐某某窜至荣昌区仁义镇瑶山村8组,从被害人刘某某家的院坝盗走刘某某6只鸡;
11.2016年10月26日,唐某某窜至荣昌区仁义镇瑶山村8 组,从被害人唐某某家的鸡棚盗走唐某某3只母鸡;后唐某某又窜至荣昌区仁义镇三奇村5组,从被害人粟某某家院坝盗走粟某某2只鸡。粟某某发现被盗后,与他人一起对唐某某进行追赶,并将其拦下后报警。民警出警后将唐某某抓获,唐某某到案后主动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经荣昌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被盗的44只鸡共价值人民币405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扣押物品清单等物证;
2. 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等书证;
3. 证人吕某某等人的证言;
4. 被害人唐某某等人的陈述;
5. 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 价格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唐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唐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主动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晓丽   
2017年2月7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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