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谯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合川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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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谯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合川区人,住重庆市合川区**门**号**单元**。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7月14日被原重庆市合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6月13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9月25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11月16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2年8月2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4月30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5月15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26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5月24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4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月10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谯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两次去至本区钓鱼城街道办事处嘉陵路实施盗窃,共盗得手机两部,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3年5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谯某某去至本区合阳街道办事处嘉陵路**号“**厨卫”门市外,趁该门市无人之机,进入门市内将被害人黄某某放在门市收银台上的一部OPSSON牌IM01000型黄色直板手机盗走。经重庆市合川区价格认证中心鉴证,被盗手机价值1098元。
2、2013年6月份的一天傍晚,被告人谯某某去至本区合阳街道办事处嘉陵路公交车站站牌后的“**”母婴用品连锁店外,趁被害人周某某不备之机,进入门市内将其放在营业台上的一部华为牌G606型白色手机盗走。经重庆市合川区价格认证中心鉴证,被盗手机价值102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材料、刑事判决书、手机收据、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黄某某、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谯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其行为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谯某某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故其行为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彦红   
2017年2月16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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