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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涉嫌抢夺罪一案江津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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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381198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重庆市江津区人,住重庆市江津区**工业园**小区出租房(户籍地:重庆市江津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抢夺罪,于2016年12月19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匡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1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谭某某来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德感正街“**超市”附近,发现并尾随被害人匡某某欲实施抢夺。当被害人匡某某步行至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下后街一菜市场内时,被告人谭某某乘其不备,突然从右侧面将被害人匡某某提在右手的一个黑色手提包抢走。被抢黑色提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100余元、白色vivo手机一部、被害人匡某某身份证一张、银行卡若干、黄色卡包一个、口红一支等物品。经重庆市江津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夺的VIVO牌手机价值人民币869元,手提包价值人民币201元。
2016年12月19日11时许,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民警在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陡石村附近将被告人谭某某抓获到案,随即从被告人谭某某的住处搜查出上述被抢物品。归案后,被告人谭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016年12月25日,被告人谭某某的家属代其向被害人匡某某赔偿了人民币1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抢夺物品的物证照片;
2.户籍信息、手机购买票据、收条等书证;
3.被害人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辨认现场笔录、搜查笔录、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抢夺他人财物,涉案价值为人民币217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丽娜   
2017年2月14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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