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渝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系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代理了赵红霞、刘汉刘维系列、厦大教授艳照门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李昌奎、四川送不作为锦旗被拘案、数百件厅处级贪污贿赂案等三千余件刑事辩护案例。专做刑案-----智豪更专业!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0236156



       被告人吴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923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湖南省永州市道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9月1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7年2月8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4月中旬,被告人吴某某与其嫂子文某某(另案处理)共谋到重庆市盗窃苹果手机后销赃牟利。之后,二人来到重庆市两江新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永川区和璧山区的商场内,采取由文某某转移被害人注意力,吴某某趁机盗走被害人放置在收银台等处手机的方式,先后五次盗窃五部苹果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17133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4月12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和文某某来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步行街斌鑫世纪城D49号儿童服装店内,采取上述方式盗走被害人刘某某的一部金色苹果iphone 6 plus手机。经重庆市渝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670元。
2.2016年4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和文某某来到重庆市大渡口区九宫庙地下商场B区1号服装店内,采取上述方式盗走被害人唐某某的一部银色苹果iphone 6手机。经重庆市渝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150元。
3.2016年4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和文某某来到重庆市两江新区美联广场三楼“九号洋仓”店内,采取上述方式盗走被害人王某某的一部玫瑰金色苹果iphone 6s手机。经重庆市渝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703元。
4.2016年4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和文某某来到重庆市璧山区“凯悦大酒店”旁的DAZZLE服装店内,采取上述方式盗走被害人钟某某的一部金色苹果iphone 6手机。经重庆市渝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135元。
5.2016年4月18日14时2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和文某某来到重庆市永川区华创“龚小姐棉麻服装店”内,采取上述方式盗走被害人艾某某的一部金色苹果iphone 6s plus手机。经重庆市渝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4475元。
事后,被告人吴某某和文某某将上述手机销赃获利。2016年9月18日,被告人吴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手机购买凭证等书证;
2.被害人唐某某、王某某等的陈述;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价格鉴证结论书;
5.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等笔录;
6.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犯罪后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欧蓉蓉      
代理检察员:常  歌 
2017年2月13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