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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渝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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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11195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江北区,住重庆市江北区鲤鱼池24号1-1。因犯诈骗罪,1985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87年8月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1990年6月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1999年5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8月1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 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将本案退回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补充侦查后,该局于同年11月30日再次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来到重庆市两江新区“康庄美地”小区C区12栋楼顶,盗窃消防风机电线后逃离现场,销赃后挥霍。
2014年6、7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来到重庆市两江新区“康庄美地”小区C区14栋楼顶,盗窃消防风机电线后逃离现场,销赃后挥霍。
2015年5、6月,被告人张某某先后两次分别来到重庆市两江新区“康庄美地”小区B区3栋和17楼顶,盗窃消防风机电线后逃离现场,销赃后挥霍。
2016年8月9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来到重庆市两江新区“康庄美地”小区C区7栋和17楼顶,盗窃消防风机电线后逃离现场,销赃后挥霍。
2016年8月10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来到重庆市两江新区“康庄美地”小区C区2栋楼顶,准备再次盗窃消防风机电线时被巡逻到此的保安发现并报警。后公安机关赶至现场,将张某某抓获归案。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秦某某、陈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
5.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欧蓉蓉   
代理检察员:常  歌   
2016年12月23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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