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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合川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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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重庆市合川区人,住重庆市合川区**镇**街**号。因犯盗窃于2012年11月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9月19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6年10月13日被合川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8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0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7月至9月18日期间,被告人唐某某多次去至重庆市合川区小沔镇、三汇镇、清平镇、土场镇、涞滩镇、双槐镇,趁住无人之机,采用撬锁、踹门等方式入室盗窃他人现金、黄金项链等财物,并伙同周某甲(另案处理)多次在重庆市北碚区天府镇等地盗窃公民财物,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 年7 月16 日中午,被告人唐某某与周某甲去至重庆市北碚区天府镇石家村,由周某甲负责望风,唐某某实施盗窃,将被害人吴某某土鸡1只(重4斤),被害人肖某某土鸡2只(共重12斤),被害人刘某甲土鸡1只(重3斤)盗走,经鉴定被盗土鸡共价值人民币475元。
2、2016 年7 月17 日8 时许,被告人唐某某与周某甲去至重庆市北碚区团山堡洋腾超市城北店,共同盗走沙宣洗发露2瓶,后两人将其销赃至周某乙处,换取毒品海洛因并共同吸食;
3、2016 年7 月17 日上午,被告人唐某某与周某甲去至重庆市北碚区碚峡路新世纪百货超市,共同盗走沙宣洗发露2瓶,后两人将其销赃至周某乙处,换取毒品海洛因并共同吸食;
4、2016 年7 月17 日12时许,被告人唐某某与周某甲去至重庆市北碚区三零八中百超市内,共同盗走海飞丝洗发露1瓶,价值人民币51元,随后二人又来到北碚区双元大道佳坊怡臣生活超市,共同盗走沙宣洗发露2瓶,后两人将其销赃至周某乙处,换取毒品海洛因并共同吸食;
    5、2016 年7 月18 日下午,被告人唐某某与周某甲去至重庆市北碚区碚峡路新世纪百货超市,共同盗走沙宣洗发露2瓶。后将之销赃至周某乙处,获得毒品海洛因以及人民币现金16 元,随后两人将所获毒品共同吸食,将所获赃款共同耗用。 
    6、2016年8月21日8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去至重庆市合川区**镇**湾**号被害人刘某乙家,采用撬锁、踹门入室,盗走刘某乙家衣柜内现金3300余元。 
    7、2016年8月27日早上8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去至重庆市合川区**镇**1号附**号被害人李某某家,采取踹门、撬锁的方式入室,盗走李某某家二楼卧室床头的现金30余元。 
    8、2016年9月3日8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去至重庆市合川区三汇镇**村**组**号被害人唐某某家,撬锁入室,盗走唐某某家卧室衣柜内现金12300元。 
    9、2016年9月11日8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去至重庆市合川区清平镇**村**组**号被害人周某丙家,撬锁入室,盗走周某丙家卧室床头现金400元。 
    10、2016年9月11日上午,被告人唐某某去至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被害人张某某家,进入室内,盗走张某某家卧室内现金400元和一根重量20.662克的黄金项链,经重庆市合川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7128元。 
11、2016年9月12日上午,被告人唐某某去至重庆市合川区涞滩镇**村**组**号被害人徐某某家,撬锁入室,盗走徐某某家卧室床席子下现金105元。
12、2016年9月12日上午,被告人唐某某去至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被害人李某某家,撬锁入室,盗走李某某家卧室内现金1700余元。
    13、2016年9月14日早上8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去至重庆市合川区**镇**村4组67号被害人徐某某家,撬锁入室,盗走徐某某家卧室床头现金850元。 
    14、2016年9月17日早上8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去至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被害人陈某某家,撬锁入室,盗走陈某某家卧室床头现金1200元。 
    15、2016年9月17日上午,被告人唐某某去至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被害人王某某家,撬锁入室,盗走王某某家卧室内现金10余元。 
    16、2016年9月17日上午,被告人唐某某去至重庆市合川区**镇**村**号被害人黎某某家,撬锁入室,盗走黎某某家卧室内现金20余元。 
17、2016年9月18日早上8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去至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被害人周某戊家,撬锁入室,盗走周某戊家杂物间衣柜内的现金72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周某甲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价格鉴证结论书
5.辨认笔录;
6.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单独或伙同他人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潘磊   
2016年11月14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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